申报条件
(1)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形成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;
(2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,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。
所需材料:
1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2、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3、公司章程修正案(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);
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5、公司营业执照正/副本。